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室建設管理與實驗技術開發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管理,提高項目實施成效,提升項目研究水平,促進成果轉化應用,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建設管理與實驗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實驗室項目”)旨在引導和鼓勵全校從事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的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承擔實驗教學任務的專任教師,圍繞實驗室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開展研究和改革實踐,促進實驗室工作改革,培育高水平研究成果,提升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水平。
第三條實驗室項目立項的主要範圍是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大型儀器開放共享、儀器設備軟硬件自主研發、實驗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改革研究與實踐。
第四條實驗室項目由學校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組織審定并批準立項,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組織申報、初審和執行監督,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具體建設與實施。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學校每年集中組織實驗室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工作,按照“問題驅動、成果導向、分類支持、規範管理”的原則,通過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後擇優立項。
第六條申報實驗室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期調研和論證充分,立意新穎,目标明确,計劃可行,方法科學,經費預算合理,具備完成項目任務的基本條件;
(二)注重實際應用,便于推廣,有一定的理論基礎,重點突出在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實踐指導作用與應用推廣價值;
(三)所在單位組織初審和推薦,并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獲得各級教育科學和實驗室研究成果獎勵後,無新研究内容、無可預期的重要突破的項目;
(二)已獲得國家、直屬部門或省(市)級及以上相關學(協)會等立項支持的項目;
(三)已獲得國家、省(市)自然科學基金、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等立項支持的項目;
(四)已獲得國家、省(市)級教育科學和實驗室研究相關立項支持的項目;
(五)與以往年度立項項目研究内容重複的項目。
第八條實驗室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僅限一人。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受聘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有良好的學術造詣,較豐富的實驗室相關工作經驗,有較強的責任心和組織能力。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申報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實驗室項目,已承擔實驗室項目的,在項目結題驗收前,不得申報新項目。項目主要研究人參研實驗室項目不得超過三項。
第十一條實驗室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接受監督,如存在學術不端等行為,凡經舉報查實,即取消項目申報者的申報資格。對已立項的實驗室項目,若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經核實,取消其立項及經費,并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和立項程序
(一)學校發布實驗室項目的申報通知,項目負責人填寫《伟德官网地址實驗室建設管理與實驗技術開發項目立項申報書》。各單位經專家初審、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按申報通知要求填寫《實驗室建設管理與實驗技術開發項目申報推薦表》擇優報送學校,每個單位可推薦2-3個項目,學校不受理個人申報項目;
(二)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整理彙總後,組織專家組評審确定準予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準備PPT彙報材料參加答辯(不超過5分鐘),全校每年立項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促檢查。要采取有效措施,為項目研究與實踐的順利實施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項目研究時間從學校批準立項之日起計算,一般項目研究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研究時限超過一年的項目實行中期報告制度。自批準立項時起,每滿一年時間或研究時限過半時,項目負責人應填寫中期報告書,報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審核。
第十六條項目研究過程中負責人需要進行調整的,須履行負責人變更手續,報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審批。所在單位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項目研究工作繼續進行。
第十七條逾期不提交中期報告書的,或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和調整項目内容或計劃的,學校将視情況中止項目,停止撥付項目經費,并列入負面清單。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準予立項的實驗室項目資助經費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最終立項金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确定,鼓勵所在單位提供配套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項目資助經費專用賬戶,項目結題前經費使用比例為80%,剩餘經費可在結題驗收通過後使用。
第二十條研究經費使用範圍
(一)項目研究所必要的實驗設備費、材料費和軟件開發費等;
(二)項目成果專著出版費、論文版面費、專利申請費等;
(三)項目研究相關文獻資料的購置、打印複印費等;
(四)項目研究相關調研、學術會議會務費及差旅費(該類支出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0%)。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費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必須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财務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并接受财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實報實銷。如發現有違反實驗室項目經費使用原則,将經費挪作他用的,将取消實驗室項目、收回該項目的經費。
第五章結題驗收與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研究任務完成後負責人提出結題申請,并提交結題驗收報告及相關支撐材料。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組織專家組采取現場考察、答辯和評議表決等方式實施項目驗收。結題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學校頒發結題證書。
第二十三條根據項目研究内容的不同,負責人應提交相應的支撐材料
(一)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大型儀器開放共享、實驗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與創新研究:至少公開發表高質量論文一篇或已在高校實驗室推廣應用的總結材料及應用成效證明材料等;
(二)自制儀器設備及實驗裝置的研究開發與技術改造:樣機、使用說明書、試用報告、效益分析、設計圖紙等;
(三)儀器設備軟件和管理系統軟件自主研發與應用:軟件或數據包、測試報告、應用成效證明材料等;
(四)實驗技術與測試方法的研究和開發:測試報告、應用成效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項目公開出版(發表)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自制儀器設備、數據庫、專利、成果報道等)須标注“伟德官网地址實驗室建設管理與實驗技術開發項目資助”和立項編号,未标注的不予以列入項目的支撐材料。
第二十五條驗收通過的自制儀器設備及實驗裝置、軟件,須經安全論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使用,并納入學校國有資産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未能通過驗收的實驗室項目要限期整改,使之達到預期要求。短期内無法進行整改的,經項目負責人申請,專家組認定,可結束該實驗室項目,收回剩餘項目經費。整改後仍未達到驗收要求的,收回剩餘項目經費,并取消三年申報實驗室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應提前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請,經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批準後可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否則按未完成項目處理,收回剩餘項目經費,并永久取消申報實驗室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學校将對已結題的實驗室項目成果進行彙編,适時組織召開實驗室項目成果報告會,積極推動實驗室工作研究成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