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的日常檢查,消除實驗室安全與環保隐患,使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常态化、制度化,依據學校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是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實行校、二級單位、實驗室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的運行機制,其重點是形成以二級單位和實驗室為主體、實驗室安全主管部門協調監督、其他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安全檢查體系。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采取學校監督抽查與各單位自檢自查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巡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第四條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學校實驗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領導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每學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領導對所聯系二級單位的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每學期不少于1次。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每學期組織2次全面的實驗室安全檢查,不定期進行專項抽查。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實驗室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學科專業特點,确定檢查頻次并組織實施。各二級單位每月應至少進行1次檢查,各實驗房間每天至少進行1次檢查。
第七條 學校各有關部門或學院根據不同時期的要求,不定期組織對電氣設施(設備)、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裝置及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易燃易爆等重點監控場所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 各級各類檢查都要形成檢查記錄并存檔,尤其是對安全隐患的檢查、整改和驗收要形成閉環管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存檔。檢查材料存檔責任為“誰檢查誰負責存檔”。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應視不同檢查形式有所側重。
(一)組織體系與制度管理
1.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情況;
2.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責任人姓名、手機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實驗室醒目位置;
3.實驗場所及儀器設備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張貼;
4.是否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确詳細職責并責任到人;
5.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知識年度培訓計劃與實施情況;
6.是否按要求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整改記錄;
7.是否建立符合本實驗室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儀器設備及實驗相關物品管理
1.實驗室儀器設備(特别是高精儀器設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高溫高電壓設備、超低溫及特種實驗設備等)的使用管理是否規範;
2.劇毒品、管制類藥品的“五雙制度”情況(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人記賬);
3.各類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規範;
4.病原微生物菌種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規範(含:生物安全櫃定期安檢與記錄),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實驗室等級要求;
5.實驗室各類有害廢棄物的存放、管理與處置是否規範。
(三)場所安全、人員防護及衛生管理
1.實驗室功能分區與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2.實驗室及實驗場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識、标志是否完善;
3.實驗室必備緊急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沙、急救箱、緊急噴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4.實驗室安全通道是否暢通且有明顯标志;
5.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學生個人防護是否規範;
6.實驗室水、電、門窗是否安全;
7.實驗場所衛生狀況是否整潔。
(四)檔案管理
1.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含有毒有害危險品化學品、易制毒(爆)品等管制類藥品)購置、使用、保存記錄台賬;
2.病原微生物菌種購置、使用、保存記錄台賬;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台賬;
4.特種設備使用運行、維護保養、年檢記錄等;
5.安全培訓檔案。
第十條 各相關單位對檢查出的安全隐患應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整改。對自身難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應制定防範措施,同時向學校提交專項報告。
第十一條 檢查中若發現重大或直接威脅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須立即停止實驗和工作,并迅速按規定上報或着手處理。在事故隐患或危險情況未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複實驗和工作。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或者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
(三)未按職業衛生及安全要求為實驗室相關人員配備合适的個人防護用品的;
(四)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到位,未嚴格執行準入制度的;
(五)未從有資質供應商處采購危險化學品;未經報批,從其他渠道私自購買管制類化學品的;
(六)消防栓、滅火器前堆物;
(七)将實驗室玻璃器皿、化學品空瓶随意丢棄在走廊、室外、生活垃圾桶、垃圾箱内的;
(八)實驗過程脫崗,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必須雙人在場實驗的情況,隻有一人在場的;
(十)不按照審核要求亂審批、亂簽字的;
(十一)其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規行為。
上述違規行為若性質惡劣、潛在後果嚴重的,可視情況在任務性績效工資中扣發1-3個月基礎績效工資标準額度。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将對實驗室關停整改,并上報相關單位,該實驗室負責人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相關單位确認其已經整改後方可重新開放。
(一)三個月内同一實驗室因同一原因或經查屬于類似原因被投訴兩次及以上并經調查核實的;
(二)對上次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未及時整改的,在檢查中再次發現同類問題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實驗室管理與條件保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伟德官网地址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東林校教〔2019〕9号)同時廢止。
(2019年3月制定,2021年10月修訂)